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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Notice
优质的技术服务质量和高效的工作作风是我们的最大优点,力求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为社会营造一个健康、环保、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10-10-1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结论
受乐清乐成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我公司(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乐清市胜利塘北片10-10-17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分述如下:
(1)乐清市胜利塘北片10-10-17地块位于乐清市城东街道陈砺路与云海路交界处;四至范围:东至云海路,南邻长大发电机销售租赁保养公司,西邻保利长大滨海大道施工项目部,北邻陈砺路;中心坐标为东经121.024529°,北纬28.119195°,占地面积24926m2(国家2000坐标)。根据《乐清市城东街道三调局部图》显示,本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水田22639m2、农村道路2287m2,根据2025年8月《乐清市胜利塘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分类,该地块为居住用地(07)。
(2)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地块开发后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一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地块属于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进行了分析。地块用地历史: 2009年之前为滩涂;2009年至2021年为蟹塘养殖区;2022年进行了地块人工回填,2024年作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大道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场地,在2025年11月份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期间已停产。考虑到本地块自2009年以来一直存在人为活动,不排除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本着保守原则,将整个地块列为潜在污染区域。通过地块内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重金属石油烃(C10-C40)、铜、锌、铅、六价铬。
(4)本次调查共布设9个土壤点位(地块内8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现场共采集44个土壤样品(包括土壤基础样品36个、现场平行样4个,外部质控样4个,不包括空白样)送往实验室检测分析;本次调查共建立5个监测井(地块内4个,地下水对照点1个),共采集7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含5个地下水基础样,1个平行样、1个外部质控样,不包括空白样)送往实验室检测分析。
(5)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48项土壤各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38项(小于本次检测检出限),可检出指标10项(pH、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锌、六价铬),各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要求。
(6)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37项检测指标中,共检出22项,分别为:地下水常规项目(20项):pH、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耗氧量、氨氮、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砷、镉;特征污染因子(2项):石油烃(C10-C40)、镍;其余15项均未检出。地块内地下水的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氨氮、钠、氟化物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均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钠均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无毒理数据,因此在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本次调查上述指标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锰、氟化物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经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表明,本地块地下水锰、氟化物无致癌风险,也无暴露途径,故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均在可接受水平内。因此,该区域地下水不开发饮用的前提下,地块内地下水环境不会对周边居民、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地块地下水环境质量能满足居住用地(07)的开发要求。
综上,乐清市胜利塘北片10-10-17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07)要求,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作为居住用地(07)的要求,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二、不确定分析
(1)本次调查尽可能客观的调查了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情况,但由于地块内采样点数量、采样点位置、采样深度有限,同时土壤存在异质情况,污染物在地块内的空间分布通常也缺乏连续性,且钻探、取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对调查结果能反映出地块污染情况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2)本报告结论是基于我公司在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后,对调查地块进行科学布点采样并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合理的分析、判断和解释。需要强调的是,本次调查不能保证在未布设点位的位置能够得到与本次监测完全一致的结果,且地块表层土壤状况与地下条件在有限的空间内随着时间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
(3)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卫星影像只能追溯到1960年左右,更早时间段的卫星影像无法获取。且1960年至2025年之间的卫星影像存在断层和缺失,并非每年覆盖,地块历史使用情况主要通过人员访谈的形式获得,因此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调查以保守原则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特征污染物,并进行采样监测,降低用地历史不确定性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影响。
三、建议
1)地块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氨氮、钠、氟化物超Ⅳ类水标准,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如需对本地块地下水进行开采利用,建议针对性开展可行性研究;
(2)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地块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调查和利用过程中需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等文件的要求。该地块后续调查和利用阶段若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地块责任单位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3)后续为了保证在搬迁过程中不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新的污染,建议现场设备都清空后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钢筋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备案。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乐清乐成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3号楼5楼
联系人:陈建品 电话:13968710505
五、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凤西路20号
联系人:王作芬 联系电话:1370588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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