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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苍南县鸿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

关于《苍南县鸿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结论

受苍南县鸿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委托,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苍南县鸿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简述如下:

1)本次调查地块苍南县鸿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位于苍南县工业园区经一路,租赁于浙江宇义包装有限公司1F部分厂房,租赁面积660m2,其中贮存区面积约为256m2。根据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用地规划图可知,地块位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内,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 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乙类地块,是指 2019 1 1 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同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 号)提到,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企业搬过程中,为了保障地块后续使用过程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避免或减少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确保居民人身安全,需要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3)根据现场勘查及人员访谈结果,本地块内历史上一直2010年以前为农用地,2010年以后一直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地块涉及企业为编织袋加工企业和蓄电池回收贮存企业,周边的企业为编织袋加工企业、印刷企业和仓储企业等类型,企业长期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特征污染物包括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铅、石油烃、硫酸盐。

4)本地块土壤检测项目包括土壤必测项45项、 pH 值和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项目除了土壤检测项目外,增加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

5)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3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1个地下水对照点;现场采集21个土壤样品(包括地块内土壤样品12个、对照点土壤样品4个,现场平行样2个,现场空白样3个)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1个全程序空白样)送往实验室检测分析。

6)地块范围内土壤样品监测了47项指标,除常规指标pH 外检出了7项指标(检出指标: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其余VOCsSVOCs指标均未检出。土壤样品中的砷、镉、铜、铅、汞、镍检出率为100%石油烃(C10~C40)的检出率为16.7%。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项指标检出最大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7)地块范围内地下水监测了51项指标,根据检测结果分析,除常规指标pH外共检出3项指标(氨氮、耗氧量、硫酸盐、石油烃(C10~C40)),其余VOCsSVOCs均未检出,与背景点一致,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分类指标,地下水中检测的所有指标均符合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

综上,土壤所有指标、地下水重金属指标检出污染物均未超过相应的筛选值,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42号)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土地可继续作为第二类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二、建议

1)通过对该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能满足场地未来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的需要,但由于现场采样的的代表性有限,不完全排除场地内存在污染的可能性,如发现场地残留污染物,应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对污染土壤进行相应治理。

2)本次调查按照第二类用地标准进行,若后期用地性质改变或地块上其他相关企业进行搬迁等,应当重新开展相关调查以确定污染物。

3)针对该地块后续开展的土地开发利用,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

4)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有检出硫酸盐、石油烃(C10~C40)等指标,地下水不得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苍南县鸿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迎福路1865-1897号等(浙江海威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D栋)

联系人:高铭安

联系电话:13858729623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5501

联系人:闫奇

联系电话:1506789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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