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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温拆迁安置地块(沙城街道B-24-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网上公示

作者:发布时间:2022-04-20 浏览次数:

关于金丽温拆迁安置地块(沙城街道B-24-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沙城街道办事处委托,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金丽温拆迁安置地块(沙城街道B-24-2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简述如下:

一、结论

1)本次调查地块为金丽温拆迁安置地块(沙城街道B-24-2地块),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滨海大道及昌文路旁,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5479.4m2。原为农业用地,2021年根据《温州市永强南片区沙城东单元(0577-WZ-YN-0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要求,该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2)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调查,本地块范围内历史上为农田,使用过农药但用量少;地块周边历史及现在存在工业企业生产,等工业企业活动,可能会对本地块造成间接或直接污染。经污染识别,地块内外潜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铜、镍、铅、镉、六价铬、汞)、有机农药类(敌敌畏、滴滴涕(两种物质总和)、六六六三种、乐果、七氯、六氯苯)。

3)本地块土壤检测项目包括土壤必测项45项、 pH 值和有机农药类(敌敌畏、滴滴涕(两种物质总和)、六六六三种、乐果、七氯、六氯苯)等;地下水检测项目除了土壤检测项目外,增加浊度、臭和味、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总硬度。

4)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1个地下水对照点;现场采集土壤样品49个、地下水样品6个送往实验室检测分析。

5)地块范围内土壤样品监测了52项指标,除常规指标pH 外检出了7项指标(检出指标: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土壤样品中的砷、镉、铜、铅、汞、镍检出率为100%;六价铬的检出率为66.7%。各检测项目均未出现超标情况,各检测项目检出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GB36600--2018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6)地块范围内地下水监测了66项指标,根据检测结果分析,除常规指标pH外共检出13项指标,其中重金属检出指标汞、砷、铜、六价铬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要求;常规指标中氨氮、耗氧量、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浊度、总硬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要求,结果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水质常规指标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鉴于地下水超标的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项目,且未来该区域不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以及不作为饮用水,氨氮、耗氧量、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浊度、总硬度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一步评价。

综上,土壤所有指标、地下水重金属指标检出污染物均未超过相应的筛选值,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土地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中二类居住用地(R2)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1)通过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得出,该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能满足该地块未来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中二类居住用地(R2)的需要,但由于现场采样的的代表性有限,不完全排除地块内存在污染的可能性,如发现地块残留污染物,应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对污染土壤进行相应治理。

2)针对该地块后续开展的土地开发利用,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

3)考虑到该地块内地下水常规指标超IV类标准,后续开展的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且不得直接将本地块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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